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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外贸稳大盘促增长事项)|申报指南①
2025-07-012
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外贸稳大盘促增长事项)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商务〔2025〕9号),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省级资金使用效益,东莞市商务局制定了《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外贸稳大盘促增长事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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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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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支持品牌展位和组团开拓境外市场(2024年)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认定境外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支持通过品牌展位开拓境外市场,对以特装展位方式(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详见附件1)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5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商协会组织企业出境参展,自行组织不少于15家东莞企业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详见附件1)以及市商务局认定的线下展(详见附件2)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由商协会统一承担的展品往返物流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参展企业(特装布展)所需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含展位面积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的复印件;展位特装布展合同和搭建明细的复印件;

(3)支付展位费和特装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对应发票、收据(限于境外);若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需要提交对应银行付汇凭证;

(4)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若直接与主办方签订合同,则不需要提供);

(5)含特装展位的彩色照片三张(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6)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7)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2.组织单位所需资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组织单位有效的登记证复印件;

(3)展会主办方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需由组织单位统一运输的展品清单);

(5)各参团企业明细表(包括企业名称、展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6)各参展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需要提交银行付汇凭证)及对应发票或收据(限于境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内组团单位参展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申报展品往返物流费用需要提交:组织单位与货运公司签订的运输展品合同(需注明展会名称、地点、日期、展品清单、运输费用等)、展品报关清关和运输费用的原始单据、相关展品在展会现场的彩色照片各一张(标记展品型号);

(8)各参团企业展位的彩色照片各一张(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五)注意事项

1.项目支持时间以展会举办首日时间为依据。若提交的材料为外文,需将主要内容作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2.本条款“品牌展位”指的是:企业为提升参展效果,以特装方式(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参加认定目录的境外展会的展位。

3.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单位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4.文中提及的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5.每家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5个支持通过品牌展位开拓境外市场项目。

6.申请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我市商(协)会,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项目预申报,纸质材料需在展会举办前提交给市商务局,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并提交资料的,原则上不予资助。组团参加境外展会的预申报材料:预申报表、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授权书、参展企业名单、组织单位与各参团企业签订的组团参展合同复印件(含展会名称、展位数量与价格,需由组织单位统一运输的展品清单)等。每个商(协)会每年最多可申报5场境外展(市商务局委托商协会组织参加的境外展不纳入统计)。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7.若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应资助奖励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资助奖励比例进行支持。

8.组展奖励只支持预申报资料中提交的参展企业。若资料提交后,参展企业有所增加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15天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9.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需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

10.对于直接出口的展品不纳入支持范围。

11.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联系电话:

0769-22806513

0769-22995396

电子邮箱:

dgswjdwmyk@163.com


第二条

市级进口贴息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标准


1.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5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

http://www.safe.gov.cn

2.贴息率。按照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进口总额不超过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三)支持时间


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



(四)支持条件

1.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2.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并符合相关参数等条件要求,同时在支持时间内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

3.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及技术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4.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5.符合《目录》的进口产品和技术总额在申请范围以内的(待省贴息组织申报后再视情况定申请标准)。



(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还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材料;

3.进口贴息项目表;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对于有参数要求的产品,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将相关的技术参数标记出来;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6.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申报属于“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上述各类中心、实验室等的相关认定文件;

8.企业提交复印件材料时,需提交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9.以上材料按顺序、按类别胶装成册,每页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若申报金额超出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折算。

3.此项目需在省商务厅发布贴息的申报通知后才开始组织申报,申报条件视省商务厅发布的通知作出相应的调整。



(七)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

0769-22403717

0769-22002089

电子邮箱:

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第三条

支持二手车外贸发展项目




(一)支持对象

1.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省商务厅审核备案通过(含2025年首次备案及到期重新备案)的二手车出口企业。

2.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二手车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获评东莞市二手车外贸重点企业的,根据评审结果分四个档次,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10万元支持。

2.获评东莞市二手车外贸综合服务示范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获评东莞市二手车外贸重点企业的证明材料;

2.获评东莞市二手车外贸综合服务示范平台的证明材料;

3.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五)注意事项

东莞市二手车外贸重点企业、东莞市二手车外贸综合服务示范平台遴选工作另行通知。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

联系电话:

0769-22806512

电子邮箱:

dgmaoguan@163.com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阳光化业务发展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我市实际从事跨境电商经营活动,首次纳入“本年度东莞跨境电商阳光化企业”名单且信用良好、合规生产运营的三类企业:

第一类企业:跨境电商工贸一体企业;

第二类企业:跨境电商卖家企业;

第三类企业:第三方服务企业(指为跨境电商行业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物流仓储服务、供应链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根据申报企业的综合评价评分结果,满足基本条件且分数不低于最低奖励标准的申报企业评定为“本年度东莞跨境电商阳光化企业”,并给予不同程度资金奖励:

第一、二类企业:

对于评分为30-4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40-5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50-6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60-7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70-8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80-95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90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95分以上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三类企业:

对于评分为25-4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40-5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7.5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50-6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60-7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70-80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80-95分(含)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45万元奖励;

对于评分为95分以上的申报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营业执照、信用信息报告(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东等网站查询下载);

3.企业基本情况;

4.企业所属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5.佐证材料:

第一、二类企业:

(1)跨境电商线上交易额(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的相关海关数据单据(如报关单等)以及对应电商平台或独立站等数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2)按规定取得海关、税务等部门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相关资质证明;

(3)按外汇管理规定提交的银行或第三方平台相关收汇证明。

第三类企业:

(1)跨境电商(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相关海关数据单据(如报关单等);

(2)按规定取得海关、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代理业务证明;

(3)与货源企业的代理协议等相关证明;

(4)企业按外汇管理规定开展收汇业务的证明。

第一、二、三类企业均需提供:

(1)企业纳税申报表;

(2)政策支持时间内在东莞为职工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3)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等;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跨境电商相关的仓储、物流、金融、供应链、选品或综合类等服务系统并实际投入使用的相关证书、文件证明材料及系统截图等;

(5)已接入东莞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截图证明。

第一、二、三类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情况提供(如无可不提供):

(1)企业在境外建设(含租赁)运营的跨境电商海外仓的相关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现场照片;

(2)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海关AEO认证、省级跨境电商企业等与跨境电商业务相关的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奖项的证书、文件证明材料等(申报期内有效的);

(3)在莞布局的集货仓、云仓、转运仓、分拨仓的相关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现场照片;

(4)企业税务信用等级证明;

(5)企业外汇信用等级证明;

(6)2024-2025年获政府支持的、在东莞主办的非收费类跨境电商相关活动且活动规模达50人以上的活动报道链接、截图及现场照片等。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

0769-21660107

电子邮箱:

dzswk@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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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4年“粤贸全球”广东商品境外展览平台列表

附件2:2024年东莞市重点境外展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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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东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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