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7号(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第七条被誉为“买单出口”终结篇,原文如下:
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事实上早在今年年初颁布的针对出口应征货物也已经指出买单出口的委托方需要出具代理出口证明以及首次把货代、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中介列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一环当中。就已经有人认定这个是买单出口终结篇。
据调查了解,目前市面上发生较多的买单出口(自己不提供单证,借用他人的抬头出口的行为)的场景主要有以下两种:
1、涉及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如钢材、纸制品等。
2、货物较多零散且通常拿不到进项发票的跨境电商卖家。
那之前帮这两类客户出抬头的进出口公司,大部分是没有按照货值来申报交税的,过往也出现他们被税局稽查要求补税的情况,通常处理方式有代扣代缴或者按代理方式解释处理,但是这次出台的法规明确指出这类出抬头的进出口公司要么提供货主信息,以便税局进一步追征补税,要么就确认为自营出口补税。因此对于货代、出抬头的进出口公司、申报单位、真实货主,都会在这次法规影响的行列。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的跨境电商卖家应该怎么做呢?
首先,现阶段建议先咨询一下货代公司,是否接收到这些法规,以及他们的策略如何,如确定后续需要卖家来提供抬头进行申报的,也需要确认是可以走什么贸易方式,目前市面上普遍还是在0110一般贸易出口的多,本次需要沟通的是能否走通9610、9710、9810的贸易方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法规特别提到走1039市场采购的,也需要提供真实货主信息,这也是对之前滥用进出口公司报1039市场采购出去,但是个体工商户一直零申报或者货值超500万申报的漏洞堵住。
如确定需要用卖家自己的抬头,也确定了有可走的贸易方式后:
以上几种方式出口环节均是免税(免征增值税)
· 如自己的货物涉及征税产品,如纸制品,则只能走0110一般贸易。
其次自己选择不同的主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税不同
个体户营业额需要控制在500万以内,无须提供进项发票,且综合税负在0.4%左右,这也是最近市场采购比较火的原因,但是有可能导致主体公司零申报影响后续店铺维护及融资甚至资本化,以及营业额太高就不适用
有限公司则要看成本取得发票的占比及人员开支,小微企业利润300万以内缴纳5%,如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也可以考虑做跨境电商综试区核定征收政策,核定率4%,然后根据利润300万以内缴纳5%,超过缴纳25%,另外有限公司的分红税统一都是20%。
如采购端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尝试走通出口退税,这样综合成本最低,但是出口退税对主体公司的财税合规能力,维护能力都要求较高,需要考虑报关、物流、财税、收汇四个环节都打通,且店铺数据可视化才考虑走这条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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