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4〕1号)文件精神,东莞市商务局制定了《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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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拓市场育新业
第十二条
促进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且具备自有品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对其购买和使用的跨境电商咨询诊断、独立站建设、独立站运营、合规经营、数字营销、跨境支付、跨境物流、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等产品和服务,按产品和服务总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2.东莞企业与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运营服务商签订的合同或相关合作证明;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3.东莞企业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订单汇总表、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
4.东莞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证明材料;
5.东莞企业具备自有品牌的证明材料;
6.东莞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
0769-21660253
0769-21660107
电子邮箱:
dzswk@dg.gov.cn
第十三条
引导培育跨境电商重点园区发展壮大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园区:
1.上一年度园区在莞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100亿元以上;
2.园区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3.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得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支持;
4.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运输、报关清关、支付结算、培训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等至少3个公共配套服务;
5.园区能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机构。其中,功能型园区要有海关入驻,能为跨境电商进出口提供监管服务功能;产业型园区要有跨境电商实体企业集中入驻,以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为主要目的。园区内要有一半以上的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包括平台型跨境电商企业、贸易型跨境电商企业及服务型跨境电商企业等企业);
6.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园区运营建设工作,能定期向政府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
7.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支持时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园区在支持时间内有依法纳税,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二)支持标准
结合园区近年来的实际经营、业务开展等情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按照园区支持时间内的实际建设或经营投入(增资扩产、设备更新、场地租赁、装卸搬运费、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等项目)给予不高于50%比例的支持。
1.上一年度园区在莞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100亿元以上,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2.上一年度园区在莞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200亿元以上,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3.上一年度园区在莞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300亿元以上,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软硬件设施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运营管理情况,以及园区和入驻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园区系统功能介绍和运行截图等;
3.园区运营公司支持时间内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4.园区入驻企业清单,包括入驻企业汇总清单,跨境电商企业汇总清单,需列清楚企业上一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
5.园区内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海关报关单、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园区在支持时间内的实际建设或经营投入(增资扩产、设备更新、场地租赁、装卸搬运费、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等项目)的合同/协议、发票、转账记录、汇总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
0769-22985110
电子邮箱:
dzswk@dg.gov.cn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仓建设
(一)支持对象
运营公共海外仓的我市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在2023年以来,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主体企业,给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材料
(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提供有效的国家级或省级海外仓认定文件进行申报;
3.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的海外仓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
4.海外仓运营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服务功能介绍、未来两年业务拓展计划等);
5.海外仓平面图、实体照片及地图定位截图。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
0769-21660195
电子邮箱:
dzswk@dg.gov.cn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依法纳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入驻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2.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
3.外汇管理等级为A;
4.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
5.支持时间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2000万元)。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向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以及企业在支持时间内缴纳的产品国际认证费和专利费,均予以50%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企业的海关、税务、外汇信用等级证明;
3.企业与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签订的合同;
4.企业入驻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店铺及后台截图;
5.支持时间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2000万元)的相关证明(包括报关单及汇总清单,报关单的申报日期应在支持时间内);
6.企业向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发票及转账凭证的日期应在政策支持时间内,并按两者金额较小的50%核算支持金额);
7.企业缴纳产品国际认证费和专利费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发票及转账凭证的日期应在政策支持时间内,并按两者金额较小的50%核算支持金额);
8.企业缴纳费用的汇总清单(即第6项和第7项的费用汇总清单);
9.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10.支持时间内企业社保缴纳证明。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
0769-21660253
0769-21660107
电子邮箱:
dzswk@dg.gov.cn
第十六条
支持制造企业通过内贸电商平台拓展销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制造企业(含制造企业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依法纳税。
(二)支持标准
在内贸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我市制造企业(含制造企业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通过销售企业自产品的订单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对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向电商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予以50%支持。
1.在支持时间内,企业在第三方平台的订单量超过30万单,或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20万且订单量超过1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
2.在支持时间内,企业在第三方平台的订单量超过60万单,或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50万且订单量超过2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3.在支持时间内,企业在第三方平台的订单量超过90万单,或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100万且订单量超过3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
(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证明材料;
3.提供能够直观证明企业开设网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如企业网店、直播账号的相关证明材料,网店及账号名称、平台归属、粉丝量截图等;支持时间内电商平台后台的销售记录截图(含网店和直播销售额、订单记录等)、网络支付端口数据凭证以及物流配送单凭证(提供电子版);
4.企业向电商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等费用的发票、转账记录(含扣款记录)、汇总清单等相关证明;
5.股权证明资料(制造企业的全资子公司需提供此项证明);
6.支持时间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和企业缴税记录。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
0769-21660953
电子邮箱:
dzswk@dg.gov.cn
第十七条
支持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项目建设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商(协)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其运营的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
2.直播间数量超过5间,且拥有选品间、培训室配套设施;
3.产业带商家入驻数量超过20个;
4.获得直播平台官方商家运营服务商授权资质;
5.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6.企业依法纳税。
(二)支持标准
按直播基地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支持费用类别限于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
(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的发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定位及运作机制说明、与东莞市特色产业结合情况、管理制度说明、软硬件设施说明、运营团队建设情况、创新应用或创业孵化相关措施及具体做法成效、提供公共服务情况以及辐射带动作用说明、未来发展规划等;
3.可以证明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直播间数量超过5间的平面图;
4.可以直观展示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的直播间、选品间、培训室等配套设施的有关照片与视频(视频提供电子版);
5.可以证明产业带商家入驻数量的有关材料,如平台后台截图、有关合同或协议等;
6.获得直播平台官方商家运营服务商授权资质的有关证明;
7.申报场地装修费用的企业需提供装修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证明材料;
8.申报场地租赁费用的企业需提供租赁场地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场地租赁费用的支持时间范围不超过12个月);
9.设备购置包括摄像头、麦克风、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已列明的基础物料。申报此项费用的需提供相关购买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10.支持时间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和企业缴税记录;
11.提供申报项目汇总清单。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
0769-21660953
电子邮箱:
dzswk@dg.gov.cn
第十八条
支持电商平台培育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业或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2.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依法纳税;
4.企业有建设和运营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企业自行开发、建设、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为企业自身提供产品线上营销,或向有需求的商家提供进驻服务,为有需求的商家提供线上销售服务)。
(二)支持标准
1.对支持时间内平台的SKU(库存量单位)规模达到1000个以上,成交量达到2万单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3万个以上的平台,对企业支持时间内产生的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予以50%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5万元。
2.对支持时间内平台的SKU(库存量单位)规模达到2000个以上,成交量达到4万单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6万个以上的平台,对企业支持时间内产生的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予以50%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3.同一申报主体在近3年内(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只可申请一次,同一个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支持。
(三)支持时间
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四)申报资料
(一式两份纸质材料+电子版资料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dgboc.dg.gov.cn/zxzj
2.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业或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的证明材料;
3.支持时间内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和企业缴税记录;
4.提供能够直观证明企业平台规模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名称、权属关系、基本情况、功能介绍、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线上平台销售页面截图、网址等)、SKU(库存量单位)清单、注册用户清单、网络销售订单证明(后台交易情况截图、银行或金融平台收入流水等)等情况;
5.企业支持时间内产生的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等费用的发票、转账记录、汇总清单等相关证明。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
0769-22985110
电子邮箱:
dzswk@d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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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东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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