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暂定税率
与2025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相比,2026年暂定税率及其范围的变化如下:
为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将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先进材料纳入暂定税率商品范围,降低其进口关税。
为助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资源型商品的进口关税,将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等商品纳入暂定税率商品范围,并降低未焙烧的黄铁矿等商品的暂定税率。
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助力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将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的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纳入暂定税率商品范围,降低其进口关税。
此外,取消了14项商品的暂定税率。
具体调整细目见下表:
(一)新增14项商品的暂定税率待遇
(二)取消14项商品的暂定税率待遇
(三)降低1项商品的暂定税率
注:前述表格内所有税则号列后标注*的商品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在所列税则号列范围内,但须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二、调整进出口税则子目
为服务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等本国子目并相应取消2025年相关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从8960个调整为8972个。
具体删除及增列情况如下:
三、调整本国子目注释
《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共新增3条本国子目注释,修改1条本国子目注释,调整后本国子目共计201条,涉及240个税号。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四、调整优惠税率
(一)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34个贸易伙伴签署并生效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原产于贸易伙伴的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根据有关协定内容实施进一步降税: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瑞士、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尼加拉瓜、厄瓜多尔、塞尔维亚、马尔代夫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
对已完成降税的有关进口货物继续实施相应协定税率: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冰岛、哥斯达黎加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洪都拉斯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安排,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亚太贸易协定,继续按规定实施。
(二)特惠税率
继续给予43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配额内关税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继续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国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五、进出口合规建议
就中国进出口税则以及税率的调整,进出口企业需要注意如下风险并采取所建议的合规措施:
就中国本国子目注释发生变化的相应商品,企业务必及时厘清、审阅相应进出口商品税号归类,事先做好法律抗辩和风险防护工作,以避免归类及其申报不实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就涉及优惠税率的变化,在做好原产地合规的基础上,确保企业能够享受最优惠的进口税率。
企业亦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及上述税目、税率调整做好合规培训工作。环球海关与贸易合规的专业律师团队可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项下的新风险、商品税号归类以及原产地规则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风险,提供必要的合规咨询、代理和行政以及刑事抗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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