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实际操作中也叫做贯标。所谓贯标含义如下: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依据标准要求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建立适宜的、有效的、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基于过程方法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上一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此次修订突出了标准的合规属性,为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参照标准。新版标准转换过渡期为2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贯彻《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国家标准。本标准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该标准指导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基于自身状况和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有效地融合到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创新中,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高等学校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创新方向及特点等,建立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实施该标准,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
贯彻《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于2016年12月13日发布、2017年01月01日实施。该标准指导科研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基于科研组织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科研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创新方向及特点等,建立符合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通过实施该标准,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科研组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研发型企业
这类企业通常拥有大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且其核心竞争力也来自于技术和创新。通过认证,研发型企业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制造型企业
这类企业可能会涉及到产品设计和研发,因此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保证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不被抄袭和侵权。通过认证,制造型企业可以更好地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准备申报市、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
贯标可作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有效证明。
准备上市的企业
贯标可规避上市前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成为公司知识产权规范的有效证明。
通过贯标,使企业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使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知识产权活动都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保护的能力。
资质认定
我国首部知识产权标准,是申报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和优势企业认定等)的前提。
风险规避
提高企业风险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或法律风险。
提升价值
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获取更大的收益。
增强竞争力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保持企业活力与动力。
1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 |
2 | 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
3 | 企业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
4 |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
5 | 企业的组织架构图、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等文件; |
6 |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流程、手册等文件; |
7 | 企业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介绍; |
8 | 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荣誉证书、行业地位证明等; |
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
在企业融资上市、投资并购及企业出售等资产运作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大的收益。
巩固市场竞争地位
使企业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在销售市场上的地位明显增强。
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避免或减少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或法律风险。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通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撑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保持企业活力与动力。
资质认证的参考条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是科技项目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定的重要参考条件。
从2024年起,这一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已正式开始实施。
2024年1月1日起!《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实施。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2024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的通知》中提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4文本。
2024年1月1日起!《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月1日起!对试点省份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地方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五省,试点期限1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采集商标代理信用信息,2024年7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结果。
2024年1月1日起!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五年。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丹麦专利商标局共同决定,中丹PPH试点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丹PPH指南。
2024年1月1日起!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智利工业产权局共同决定,中智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再延长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智PPH指南。
2024年1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
2023年12月11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批准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明确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0日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施行。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0日起!《专利审查指南(2023)》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2024年1月20日起!《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起草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2024年1月20日起!“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启用。
为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业务调整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修订版自2024年1月2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及电子申请批量接口同时停止使用。
2024年1月20起!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施行。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新增的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开放许可等重要制度顺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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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东莞品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