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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24-09-202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子商务“强基础、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商务〔2024〕84号)和《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项目类别

一、引导培育跨境电商重点企业发展壮大

二、引导培育跨境电商重点园区发展壮大.

三、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仓储设施建设

四、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五、支持制造企业拓展直播销售

六、支持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项目建设

七、支持电商平台培育


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其中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1日。


01
引导培育跨境电商重点企业发展壮大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且申报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经各镇街(园区)按照书面评分表打分后,推荐纳入我市跨境电商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2.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依法纳税。
4.企业使用信息化系统开展日常跨境电商业务。
5.企业具备固定办公场所。
(二)支持标准
1.结合企业近年来的实际经营、业务开展等情况,由镇街(园区)按照评分表对企业进行评分,评分完成后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核定企业的最终得分,按照得分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前十的企业纳入东莞市跨境电商重点企业名单。(评分表详见附件)
2.企业评分总分220分,得分排名前十名的企业纳入我市跨境电商重点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公示,资金支持按照得分情况,标准如下:
(1)对得分200分(含200分)以上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支持;
(2)对得分180-200分(含180分)的企业给予150万元支持;
(3)对得分160-180分(含160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4)对得分140-160分(含140分)的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5)对得分130-140分(含130分)的企业给予25万元支持;
(6)排名前十但分数在130分以下的企业不给予资金支持。
3.我市跨境电商重点企业按照一年评选一次的原则,重点企业名单有效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后重点企业名单自动失效。下一年度评选重点企业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由镇街推荐,继续参与下一年度重点企业评选。对于重复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得分与上一年度对比,若有进档,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支持,所有重点企业政策期内最多支持200万元。
4.原则上每年评选10家企业纳入我市跨境电商重点企业名单,若出现因同分导致超过10家企业时,则所有并列的企业均可纳入重点企业名单。
02
引导培育跨境电商重点园区发展壮大
(一)支持对象
跨境电商园区的经营管理主体是在东莞市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且该园区能有效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机构,能为园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并能形成一定产业聚集效应和生态体系效应。
(二)支持标准
结合园区近年来的实际经营、业务开展等情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按照园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期间,开展的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等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的建设或投资金额给予不高于50%比例的补贴,每个园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03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仓储设施建设
(一)支持对象
支持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数字化、智能化仓储设施,企业需依法纳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仓储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1.仓储设施注册及运营1年以上。
2.仓储设施的对外投资股权关系清晰。
3.仓储设施具有至少三项综合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报税、法务、入库分拣、信息化数据等服务功能)。
4.仓储设施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
5.企业运营的单个仓储设施支持时间内服务东莞企业的进仓货物量达1500吨以上(含)或发货单量达10万单(含)。
(二)支持标准
1.单个仓储设施的仓储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给予仓储设施运营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单个仓储设施的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仓储设施运营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3.支持时间内单个企业申请支持的仓储设施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仓储设施在政策有效期内只可申请一次,同一仓储设施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支持。
(三)支持时间
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

04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依法纳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入驻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
2.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
3.纳税信用等级为A。
4.外汇管理等级为A。
5.支持时间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2000万元)。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向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以及企业在支持时间内缴纳的产品国际认证费和专利费,均予以50%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时间
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
05
支持制造企业拓展直播销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制造企业(含制造企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依法纳税。
(二)支持标准
开设自有直播账号的我市制造企业(含制造企业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且粉丝量与订单量均达到一定标准的,对企业支持时间内向直播电商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予以50%资助。
1.在支持时间内,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20万且订单量超过1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
2.在支持时间内,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50万且订单量超过2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3.在支持时间内,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100万且订单量超过3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4.本政策有效期内一个申报主体只可申请一次,同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支持。
(三)支持时间
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
06
支持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项目建设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协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其运营的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
2.直播间数量超过5间,且拥有选品间、培训室配套设施。
3.产业带商家入驻数量超过20个。
4.获得直播平台官方商家运营服务商授权资质。
5.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6.企业依法纳税。
(二)支持标准
1.按直播基地实际投资额(限于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
2.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申报主体只可申请一次。
(三)支持时间
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


07
支持电商平台培育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业或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2.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依法纳税。
4.企业有建设和运营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企业自行开发、建设、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为企业自身提供产品线上营销,或向有需求的商家提供进驻服务,为有需求的商家提供线上销售服务)。
(二)支持标准
1.对支持时间内平台的SKU(库存量单位)规模达到1000个以上,成交量达到2万单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3万个以上的平台,对企业支持时间内产生的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予以50%资助,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5万元。
2.对支持时间内平台的SKU(库存量单位)规模达到2000个以上,成交量达到4万单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6万个以上的平台,对企业支持时间内产生的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予以50%资助,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3.本办法有效期内一个申报主体只可申请一次,同一个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支持。
(三)支持时间
上一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
申报流程


系统申报?打印表格以及纸质资料?提交主管部门初审 ?初审合格提交纸质资料到电商科
请申报项目的企业及时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所在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络表见附件4)审核盖章之后,提交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东莞市南城街道建设路1号5楼)。
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的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按时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附件下载:

附件:2024年《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

附件:东莞市跨境电商重点企业评分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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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的会员企业可联系秘书处:

九月:1392554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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